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社團法人台灣野泥原民部落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野泥原民部落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目的: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旨在促進台灣原住民部落文化的保護與發展,支持原住民社群的經濟自主、社會福利與文化傳承,並透過教育、技能培訓、土地保護、婦女支持等多元方案,促進原住民在現代社會中的福祉與自我實現。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立於台灣,具體會址由理事會決定,並可依需要設立辦事處及分會。
第四條 任務:
為達成本會目的,將實施以下任務:
1. 推廣與保護台灣原住民文化、語言、傳統技藝及自然環境。
2. 支持原住民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協助建立市場渠道。
3. 提供青少年數位技術、繪畫、配音及電腦操作技能的培訓,促進未來發展。
4. 幫助部落婦女發展生計來源,增強她們的經濟自主性。
5. 協助原住民解決在平地生活的住房問題,提供法律與社會資源。
6. 支援原住民的土地找回、過戶、繼承與恢復工作,保障土地權益。
7. 辦理與原住民相關之慈善活動、文化交流及教育推廣。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 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會員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 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兩類: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自2025年起經申請核准並繳交新台幣$1,000元入會費者,填寫入會申請書進行申請,得為普通會員,具選舉、被選舉、表決及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與義務,會員有效期限為一年,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二、贊助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提供資金、物資贊助者、有特殊貢獻者贊同本會宗旨,以捐款方式支持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榮譽會員, 並為其頒發贊助榮譽證書。不具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但得參加公開性活動與取得協會刊物等資訊。
第七條 會員權利:
1. 會員(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惟享有與本會之特殊服務與優惠。
3.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2.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
一、自2015年入會費為新台幣1,000元,每年會時繳交,不得退還。
二、普通會員每年應繳納年費新台幣$1,000元,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清,始具「有效會員」資格。
三、會員如未依期限繳清年費,視為「暫停會員權利」,不得行使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亦不得參與理監事選舉。
四、(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出會: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後得除名: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1. 1年(含)以上未繳年費者。
2. 有損本會名譽或違反章程情事者。
四、會員得隨時以書面聲明退會,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設立理事會,負責本會的管理與運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1. 設定本會的發展目標、政策與工作計劃。
2. 監督本會財務、預算及運作狀況。
3. 決定會費、捐款的使用規劃。
4. 審核會員資格,並處理會員資格變更。
5. 任命並監督秘書長及其他重要職位的工作。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長: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並代表本會對外行使職權。理事長任期與理事會一致,可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準則: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若干人組成,負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本會財務狀況。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理監事:
本會置理事6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四章 經費與財務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 社會各界之捐款及贊助。
2. 政府補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3.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
1. 本會經費由理事會統一管理,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 本會應建立完善之財務管理制度,並按年度製作財務報表,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公布。
3. 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會計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寫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寫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二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
1.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要政策及方針。
3. 審議本會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及預算計劃。
4. 修訂本會章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解散:
本會如遇解散,應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依法律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